精品解析: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一中2022-2023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语文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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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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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高中语文统编版 必修上册
年级 高一
章节 -
类型 试卷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期中
学年 2022-2023
地区(省份) 四川省
地区(市) 泸州市
地区(区县) 泸县
文件格式 ZIP
文件大小 117 KB
发布时间 2022-12-01
更新时间 2026-05-29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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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泸县一中2022年秋期高一期中考试 语文试题 本试卷共8页,23小题,满分15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 作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对应题目洗面的答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答案不能答在试卷上。 3. 考生必须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交回,试卷自己保管好。 一、现代文阅读 (一)现代文阅读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民法典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贯彻于法律之中,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价值和原则:二是篇章节、基本制度的安排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精神和价值。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我国《民法总则》将人身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构成民事权利体系,预设了《民法典》分则的基本框架,同时在形式上体现了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宣示,使得人格尊严在各项权利保护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所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具有最高价值。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且将人格权编置于分则之首,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体例和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凸显了民法以关爱人、尊重人、保护人为己任的特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从古典的民法典体系来看,不论是“法学阶梯”模式还是“学说汇篡”,模式,都是以财产关系为中心,其所规定的人的制度都是从“主体”的角度而言的,着眼点在于解决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资格与能力,并没有肯定人格权的独立地位,在价值上对人的地位重视不够。而人格权则在于确认人自身所享有、作为其自身组成成分、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虽然以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己任,却仅在分则中规定了财产权和身份权,对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人格权,却没有在分则中作出规定,这本身表明,传统民法存在着“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分则条款明显是财产法为绝对主导,会给人以民法主要就是财产法的印象,这也将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缺陷。因此,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将其列入分则之首,在全面规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形成对各种人格权益的周延保护,以弥补传统民法典体系的不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构成我国民法典的重要亮点,这也是我们所遇到的历史机遇。 (摘编自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材料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l年11月正式施行。《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具有创新性。 在以往各国的民法典中:法国法系民法典一般不规定人格权,其保护方法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如《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仅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格权:在德国法系民法典申,《德国民法典》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瑞士民法典》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其在人法中用一节专门就人格权进行了规定。通常认为,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资格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像物权、债权那样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取得,因而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应当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中。这样的立法方法和理论背景,难免使人对人格权的性质产生错觉,认为人格权并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类型,而是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对自己的权利,不能用潘得克吞①的民法典编纂方法在分则中进行规定。 事实上,人格权与物权、债权、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以民事利益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的客体是物或者某种财产权利,债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亲属之间的亲属利益,继承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这些民事权利的客体都是特定的民事利益。与此相同,人格权的客体也是民事利益,只不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民事利益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要素,并且这些人格要素并非依靠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而取得,而是生而固有的人格利益及要素。人一出生,就享有人格;构成人格的并非只有一种要素,人格是由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人身自由等具体要素构成的。正因为人的这种人格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的,所以在民法的保护上,不能用一个笼统的人格权来进行保护,而是要把这些具体的人格要素设置成具体的人格权;通过这些不同的具体人格权对一个个人格要素进行保护,才能够对完整的人格进行保护,并就此形成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构成具体人格权的体系。人格权虽然与物权、债权、身份权和继承权等民事权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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