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课
『预防违法行为』
第四单元
一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违法行为及其危害
1、违法行为的含义与构成
一般说来,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超出法律所容许的范围的活动。从行为的实质及其法律特征方面来看,可以看到违法行为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
第一,违法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行为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第三,违法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以上三个方面,它们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地、综合地对它们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为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的危害
首先,从政治方面来看。
第一,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是刑事犯罪中最为严重的行为。
第二,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安定团结的直接破坏。其次,从经济上看。
我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一
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此,网贷平台监管办法正式宣告落地。
《办法》称,将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除了外部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再次,从精神文明建设上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现在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制黄贩黄行为,屡禁不止;有些地方不仅赌博盛行,吸毒、贩毒情况也很严重;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愚弄群众等。
2017年3月27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吸毒人员总量缓慢增长,同比增长6.8%。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
3、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有着巨大的教育作用,它首先是要求和指导全体公民自觉地守法。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这表现为法律一经颁布实施,便发生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则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制裁,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即社会秩序,包括生产、工作、经济、教学、科研和群众生活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聚众或以个人的方式,采取各种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法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017年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条例中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威胁、侮辱、攻击、伤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受理。
条例指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一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财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国家的安全。所谓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了妨害或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和国家的安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