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 2022-2023学年高二历史同步精品课堂(选择性必修1)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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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2-2023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35.45 MB
发布时间 2022-11-15
更新时间 2023-07-31
作者 xkw_061775803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2-11-15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35955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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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五单元 《货币与赋税制度》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课标要求: 了解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以及关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和实行。 时空定位 概念阐释 赋税制度: 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赋税种类: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租;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力役与兵役。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概念阐释 赋役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向人民征收一定数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徭役等,形成的基本制度。 户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调); 田赋:也叫田租,历代封建政府以田亩为征收依据的土地税; 丁税:也叫人头税,历代封建政府征收的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杂税; 徭役:以成年男子为依据,为封建国家无偿从事劳动的劳役。 包括力役、兵役、和杂役; 赋 役 (一)秦汉时期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孟子·滕文公上》 先秦时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孟子·滕文公上》 (一)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泰半:三分之二),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叛)。 ——《汉书·食货志》 汉兴, … 上(指汉高祖)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乃下诏赐民十二年(指文帝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 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 ——《汉书·食货志》 (一)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 编户齐民: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秦朝男子17岁起役,后来汉昭帝改为23岁起役。 (二)隋唐时期 隋朝租调役: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并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50岁以上的男子,可以交纳一定数量的绢,以代替徭役,以庸代役的办法开始在部分受田农民中推行。 唐朝两税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佼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入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新唐书·杨炎传》 租调役、租调制、两税法 (三)宋元时期 宋:承袭唐制,两税法+附加税 王安石变法采用募役法。它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解放劳动力,促进农业发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宋代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方田均税法。清查丈量,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元:承袭唐制+“科差” ①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税”“地税”,在南方叫“夏税”“秋粮”。 ②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 (四)明清时期 明: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金花银”(前期)“一条鞭法”(后期)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征收)。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简化了征收手续,减轻了农民负担;赋役征银,适应和促进了明后期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是古代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清:摊丁入亩 (四)明清时期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 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照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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