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8课 西欧庄园
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
1.通过阅读教材,知道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形式是庄园;知道领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了解西欧庄园的管理情况、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等基本史实。
2.通过西欧庄园里领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以及庄园的管理,分析西欧庄园的特点。
3.通过小组讨论,比较西欧庄园中农民与中国古代社会农民的异同。
本课重点
学习目标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1.庄园的兴起与发展
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自那时起,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想一想
庄园的出现与何制度相关?
实行封君赏赐封土给封臣,人为的形成了某个人的大地产,这种制度变化构成了庄园的基础。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的人员构成
领主
佃户
农民 自由
农奴 缺少自由
领地的封建主
(各级封臣和教会等)
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
农奴依附于封建主,缺乏人身自由,可随土地一起出售。
农民和农奴的区别:
劳动中的农奴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2.庄园的人员构成
领主与佃户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材料1:佃户除了每周三天为庄园主耕种土地,还有做不完的劳役,交不完的“磨坊费、酿酒费…”等各种费用。
材料2:7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农民请求委身文件”……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
领主与佃户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佃户有义务为领主劳动,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佃户的土地,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3.庄园的土地构成
直领地
份地
仔细研读P38页的课文插图,
了解庄园里的土地是如何划分的?
自营地
份地
共用地
1.“自营地”——领主自己保留,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
2.“份地”——佃户租种,需向领主交纳捐税。
3.“共用地”——庄园周围的林地、荒地等,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4.庄园的性质
庄园一个微型社会,基本做到自给自足。庄园的主要工作是农业,同时也有手工业,有木匠、铁匠,庄园自己酿造啤酒,有自己的磨坊和面包师,总之,庄园生产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绝大部分产品对外只进行最简单的物品交换!
阅读下列材料,小组讨论,中世纪西欧庄园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
在领主统治下,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比较西欧庄园中的农民与中国古代社会农民的异同。
西欧庄园中农民 中国古代社会农民
异 承担义务的对象
承担义务的方式
人身关系
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
同
向庄园领主劳役,不向国家承担义务;“什一税”
向国家承担租税、兵役、劳役等义务,无地农民还要向地主交租税
主要是劳役,实物、货币等方式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
包括实物、货币、劳役和兵役等,劳役方式的地位并不突出
依附于领主
依附于国家,人身相对自由
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自耕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1.都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生产工具和财产;
2.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都受到封建主的剥削。
二、庄园法庭
二、庄园法庭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1.权利及主持:
庄园法庭即“领主法院”。审理庄园内的案件。在法国,封建领主通常以处决死刑犯的绞刑架置于领地边境上来象征其具有的司法权。
二、庄园法庭
佃户在劳役中怠工、不能及时完成劳役或未按规定缴纳足额的租税等侵犯领主的行为。
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2.受理范围:
二、庄园法庭
3.开庭:
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
4.地点:
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二、庄园法庭
……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
……至少要被处以1天半工资的罚款 ……
……罚他12便士 ……
……违者罚款20先令 ……
5.惩罚手段:
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无故缺席的佃户也会被罚款。
6.法律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通过档案记载可知,各地村法中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由自治村一致同意制定的惯例法令”“经一致同意”或“得到佃农们的同意”等 等,这充分表明了村民集体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如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