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学校管理工作,保证广大学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自动接受学院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实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