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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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定》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搞好学校管理工作,保证广大学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法、违规、违纪后自动接受学院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对查实其他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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