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3课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课程标准:了解共和制在中国建立的曲折过程,理解中国政治道路发展的独特性。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材料一:辛亥革命……为2132年的历史打了一个用铁和血铸成的句号。只有漫长的历史才能称量出这个句号的真正意义和重量。它是一条分界线。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至专制政府既倒,
国内无变乱,
民国卓立于世界,
为列邦公认,
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
1912.3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革命成果落入袁手中)
有学者把辛亥革命称为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2月3日公布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实施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防止袁世凯独裁。
目的:
第一章 总纲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第四章 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