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英国代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专题七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完善
人民版 高中历史必修一
一、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
(一)形式:君主立宪制
(二)标志:1689,《权利法案》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除经议会同意之外,平时在本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权利法案》
议会取得了立法权、军事权、征税权等权利,但是国王保留了行政权
确立了议会主权、法律之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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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权利法案》,限制国王行政立法和军事权
1697《年金法案》,拨款宫廷开支以此限制王权
1707《任职法案》,议员得到国王任命失去资格
——据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2-203页整理.
1694《三年法案》,每届议会至多三年必须召开
1701《王位继承法》,议会掌握继承和任命法官
确立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奠定君主立宪制法律基础
(三)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发展
“光荣革命”之前,国王有一个最高的咨询机构——枢密院,由国王指定的贵族担任枢密大臣。“光荣革命”后,威廉三世经常召集几位重要的枢密大臣在一个小密室中商讨国家大事,英文密室一词便逐渐用以指称内阁。内阁逐渐取代枢密院,成为国王直辖的最高行政机关。
——朱汉国主编,历史必修第一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19页.
1.起源:国王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
2.初步形成:1721年,多数党领袖沃波尔主持议会
3.正式形成:19世纪中期,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也可寻求国王支持,重新选举政府
下院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建组阁
首相遭到不信任案率阁员集体辞职
议会
下院
上院
内阁
国王
多数党领袖组阁
形式上任命
形式上任命
监督负责
选民
选举
贵族
世袭
议会作为权力中心,掌管立法大权
国王作为虚君,处于“统而不治”
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融为一体
首相掌管行政权通过议会掌立法权
名义上负责
(三)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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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