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任制度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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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的法理依据 聘任制是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年,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推进定编、定岗、定责,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岗位等级体系,促进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为建立与学校分配制度改革衔接、配套的政策体系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奠定了基础。2008年,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三地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进一步在全国扩大试点工作。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了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并对教师聘任制的有关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教育法》 《教师法》 都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实行教师聘任制。《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则提出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大力推进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上述规定或要求为我国教师聘任制度奠定了法理和政策依据。 2.教师聘任合同 据2007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教师聘任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 执行,实践中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里主要就教师劳动合同期限做一些讨论。在实际操作中,学校一般都要求教师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结合该法的规定和多数学者的建议,由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有必要签订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形式的合同。短期合同主要针对刚录用的教师,期限可以是1~2年,而多数教师应当签订中期合同,合同时间为3~5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适应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我国允许外国人担任我国教师,明确任教资格为定期登记制度,这在事实上废止了教师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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