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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在个体道德形成中的特殊地位
由于情感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的特别功能,其作用的机制越来越被现代科学与哲学揭示出来,同时,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道德的主体性质、道德作为人类自由精神的本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情感与主体道德形成的内在关系也就越来越清楚地显现出来。情感不仅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而且在个体道德形成的完整过程中,始终具有特殊的地位、特殊的价值。
一、人对道德信息的接受以情绪的活动为初始线索
人对道德观念的真正接受、理解,按照心理学家的研究,是在八九岁抽象思维发展以后。但是道德教育并不是从这一年龄段才开始,原因在于,婴幼儿的自然—社会性情感是人的道德发展在早期最重要的心理基础。
婴幼儿成为社会的人,感情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婴儿在前语言阶段的学习是利用情绪信号进行的。心理学研究证明,3个月的婴儿开始有社会性微笑,6个月的婴儿出现依恋感,不足8个月的婴儿已经有表示高兴、愤怒和其他情感的非语言表达方式。幼儿在1岁左右出现最简单的同情感,二三岁出现最初级的道德感。总之,婴幼儿成为社会的人,感情是一种有力的工具。儿童首先通过感情表明他们的需要,感情帮助他们建立或割断与别人的联系。与此同时,他人的情绪表情和事物信息的情绪性也是儿童借以进行判断并接受某种信息的重要线索。有些哲学家(劳伦斯、布莱姆)用“联系感”的概念来加以概括。我们认为,联系感是一种自然—社会性情感,它深深根植于人的自然天性之中,与人的一定的先定性需要相联系,具有早发性、自发性和直接感受性。如果家长或抚育人以及家族亲属在举止行为与亲情关系方面自然渗透并传递了道德文化的内容,婴幼儿的初步道德观念完全有可能通过情绪表情的携带在早期打下基础。国外许多幼儿道德教育专家认为2~3岁幼儿有可能产生道德观念。我国发展心理学专家通过自己设计的实验也证明,3岁前儿童由于自我意识尚停留在生理自我的水准上,还没有转向社会自我,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行为尚不可能,但是可以对他人某些行为作出移情反应,如感受他人悲伤、痛苦,作出同情反应或模仿性的援助行为,这虽然称不上真正的亲社会行为,但都是初级形态的社会性情感,是进一步亲社会性行为的心理基础。
至于高级形态的道德要求,如爱国主义品质,也以爱国情感为其心理基础。有专门研究认为,对12岁前的儿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应当从爱国的基础情感培养起。这一基础情感是指对形成爱国情感有影响的情感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