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9.1 科学立法
知识梳理
一、科学立法
1内涵: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表现:
(1)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2)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3)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二、 推进科学立法
要求: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拓展
1.科学立法的核心与体现
(1)核心是立法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和体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2)体现
依据
体现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
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法律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立法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科学
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2.全面把握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1)科学理念。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
(2)科学内容。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科学方法。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要看立项是否科学。科学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实事求是,从地方实际出发。
3.正确认识科学立法的标准
一是对规律认识、把握的程度;二是对规律尊重和反映的程度。在对待规律和法律的关系上,既不能过分夸大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创造作用,以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
4.我国的立法机制
(1)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2)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规章。
(3)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突破
1.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1)“依法立法”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础
①依法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法律如何制定,法律依据什么“精神、原则、程序”来制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保护而非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增进而非损害社会和谐,是否引领、推动而非阻碍改革发展,是决定依法治国整个治国方略成败兴衰的首要因素。
②经过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不同层级、同一层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主义倾向;地方立法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行使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的职权以及较低层级的地方国家机关行使较高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
③“依法立法”是指立法主体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法律规范,而且所立之法与上位法不抵触。
(2)坚持民主立法
①民主立法的核心含义是指在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依据民主原则,贯彻民主原则,立法文件的内容则不能作为民主立法的内涵要素。
②对于法定立法主体来说,民主立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他们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他们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请命的民主意识;另一方面,要求他们要具备并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养和能力。
③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要公开,法律草案的起草要公开,法律草案的审议要公开,立法文件和资料要公开,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立法公开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