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课标内容要求:
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明确夫妻关系的核心,了解夫妻关系的内容……构建和谐家庭。
家庭与婚姻
家庭的含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等关系,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
婚姻的含义:
婚姻是由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亲子关系
其他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的关系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何以为家?
有人说,
家是黄昏湖边的搀扶,
家是灯下互相剪去丝丝白发,
家是一件旧风衣,风也是它,雨也是它。
也有人说,
家是倦鸟归来的巢,
家是小船避风的港。
家就是家,
家,是这个世间最温暖的地方。
但他却并不这么认为……
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
和睦的家庭,幸福的童年,需要法律保护!
真实故事改编……最终赞恩胜诉也为自己赢得了新的生活的机会,还被好心人收养移居去了挪威。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思考:有哪些亲属关系?其中最亲密的关系是?
父母对子女有何权利与义务?子女对父母有何义务?
什么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哪些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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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小职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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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是义务
育小职责大
P42~43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思考:你有哪些亲属?
你们之间还存在着法律上什么关系?
其中,什么关系最为亲密?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违法吗?
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1)内容:
(2)体现:
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只生不养违法,父母只生养不教育也违法,抚养与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最重要的义务。父母虐待子女更要担责。
(3)法律规定: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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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思考:父母若有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抚养
教育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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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小职责大
P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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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思考:若有这样的情况,谁来担责?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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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小职责大
P42~43
一定是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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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思考:子女不听话,父母可以怎么做?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拓展:
育小职责大
P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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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了会怎样?能“老有所养”吗?
1.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思考:如此父母,子女成年后还需要对其尽责吗?尽什么责?
敬老是义务
P43~44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老李的老伴去世,几年前他儿子在外地工作成家了,他成为空巢老人。儿子都是寄钱给他,难得回来。老李感到很孤独难过,为此他把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常回家看看。
老李是无理取闹吗?有法律依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