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七、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2心中有数上职场
我觉得人生求乐的方法,最好莫过于尊重劳动。一切乐境,都可由劳动得来,一切苦境,都可由劳动解脱。——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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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白白
工作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休息休假的权利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薪为18000元。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公司安排实际执行996的工作制度,并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加班费,并出具
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
作会议纪要等。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
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遂申请仲裁,请求
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
加班费50000元。
案例分析
法院是否支持吴某的加班主张?
案件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从本案例看出,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
原因在于:若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则形式上的加班审批手续不影响加班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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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