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五、在和睦家庭上成长
1家和万事兴
家是世界上唯一隐藏人类缺点与失败,而同时也蕴藏着甜蜜之爱的地方。——萧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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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小
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其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
(1) 抚养和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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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刘某于1998年生育了女儿小唐,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唐由女方刘某抚养,男方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女儿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支付到女儿学业结束为止。2016年9月起,小唐就读大学,学期间共计向学校缴纳学习费2万元、生活费约6万元。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小唐大学期间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的一半即4万元。小唐本人当庭陈述称,大学期间所有花费中,被告唐某给付了4千元,其余均为刘某给付,自己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被告唐某称因小唐当时已经成年,故拒绝支付所有费用。
司法案例
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唐某的主张?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抚养成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大都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来源仍旧依赖于父母的抚养费用,但这是一种亲情和道德上的满足和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年满十八周岁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等方式维持生活,完成学业,而非必须依赖于父母的抚养。故法律并没有把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