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积极维护人身权
四、侵权责任与权力界限
2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歌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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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有界限
2018年5月7日,李某到原告母婴用品店购买奶粉时,该店售货员将2段奶粉错当成1段奶粉出售给李某。5月15日,该店售货员发现错卖奶粉后,联系被告李某,并为李某换回1段奶粉。后被告以原告错卖奶粉,导致被告的孩子有拉肚子现象,到原告处找原告解决,双方发生吵闹。之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事件表达其不满,并要求看到朋友帮忙转发,劝朋友不要在该店购买奶粉。原告称被告此举侵害名誉,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李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张?
司法案例
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奶粉,因该店工作人员过失将二段奶粉当成一段奶粉出售给被告,导致被告的婴儿应当吃一段奶粉而错吃二段奶粉。被告对原告的服务质量不满意,为此做出的意见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且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诽谤和污蔑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具体事实,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母婴用品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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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的含义: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权利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限制的内容:
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事权利限制的表现:
(1)对人身权的限制:
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是为侵害名誉权,(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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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捏造、歪曲事实;
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③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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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谷岳探访了王府井的这家狗不理包子店,在评价包子的味道时,他说酱肉包肥肉多,很油腻,并且没有什么真材实料。另外还说了猪肉包皮厚馅少、面皮粘牙,虽然没有特别难吃,但是有点不值这个价钱。
这个视频发出去不久,王府井狗不理店就发了声明,表示这是恶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