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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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然人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美国一位心理学家特意对临终前100位老人做了一份调查,问他们一生中最后悔的事是什么。
调查结果是:
第一名:75%的人后悔年轻时努力不够,导致一事无成。
第二名:70%的人后悔在年轻的时候选错了职业。
第三名:62%的人后悔对子女教育不当。
第四名:57%的人后悔没有好好珍惜自己的伴侣。
第五名:49%的人后悔没有善待自己的身体。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生权利。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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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身体权(破坏他人身体完整性或不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侵犯健康权(破坏他人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
——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
黄药师欧阳锋华山论剑
2.黄药师的剑气导致欧阳锋的右耳朵失聪
3.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刺死
1.黄药师一剑将欧阳锋右耳朵割下
侵害生命健康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