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政治认同】认同法律为婚姻关系的稳定提供有力支持,法律是婚姻关系的铠甲。
【科学精神】理解法律对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理解离婚自由和对离婚进行限制并不矛盾,这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
【法治意识】用法治理念正确对待结婚和离婚问题。
【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核心素养目标
第壹章节
珍惜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
(1)内涵:
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2)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对婚姻的态度: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一、珍惜婚姻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结婚的法定条件:
一、珍惜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重要性: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4、结婚登记程序:
(2)步骤:
一、珍惜婚姻
1、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5、同居关系:
一、珍惜婚姻
●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探究与分享:◆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提示:⑴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例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和小美属于四代旁系血亲,法律允许结婚,且二人已经结婚登记,所以该婚姻受法律保护。
⑵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的小张和小梅尽管举办了婚礼,但没有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仍未确立,二人只能是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包婚。
⑶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小罗只有19岁,不到结婚年龄,伪造证件与小英结婚无效,该婚姻不受保护。
一、珍惜婚姻
能力提升 材料一 某村女青年小梅家境贫寒,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小建。小梅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小梅被迫与小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0万元。婚后,小建经常打骂小梅,小梅提出离婚,招致两家人反对,她只好诉至法院。
(1)上述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
材料二 孙某与赵某相恋2年后,在老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第二年,在孙某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丈夫就从没有给过她好脸色。在邻居的闲聊中,孙某知道丈夫已有了“相好”。还没来得及向丈夫“讨说法”,赵某就把与同事李某的结婚证摆在了她面前,并称与孙某的婚姻无效。孙某一气之下,以赵某犯重婚罪为由将其告到法院。
(2)孙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3)合法婚姻对人生有什么重要意义?
提示:(1)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违背了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
提示:(2)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孙某与赵某虽然举办了传统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所谓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3)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珍惜婚姻
典例:宋某离异有一2岁女儿宋妞,陈某伤妻有一个3岁的男孩刘一,宋某与陈某结婚。长大后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