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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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要求
一、课标要求: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课标解读:
①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表现。
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区别;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区别。
③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说“不”。 学习目标:预习p7-11,边圈画关键词边记忆,标记好问题,提高效率
1.为什么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如何理解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姓名权的含义、具体内容、表现;肖像权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3.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及要求;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及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未满16周岁)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情景1: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1200条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为什么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③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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