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人民调解制度:
(1)性质: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的、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法律地位: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包含宪法、基本法和许多实体法律的规范,使其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
第一框 重难点知识分析
(3)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4)作用: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补充、得力助手。现在该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5)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侵权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理解调解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这一原则体现在调解活动的始终。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在调解活动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平等权利。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但并不是唯一机制。人民调解不能代替仲裁、行政和司法等解决纠纷的机制,也不是这些机制的前置程序或必经程序。
3.“望闻问切”四步调解法
一是“望”,调解工作组先翻阅之前调解此纠纷的相关资料,并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相关情况;二是“闻”,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