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讲 人民当家作主
【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理解人民民主具有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特点;人大的性质、地位;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
3.掌握我国的对内对外职能及作用、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和优越性。
【基础知识】
第二单元 人民当家作主
第四课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人民选出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没有决策权,但可以参与民主决策。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扩大。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宪法规定具有国籍的人。人民是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
4.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1)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体现在民主权利的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民主主体的广泛(占人口绝大多数)。
(2)社会主义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证;一系列维护人民民主的制度和法律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法律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是人民民主的实现方式。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最管用的民主,体现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了人民的创造活力,防止民主的形式主义、效率低下。
9.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是区别于选举民主的民主形式)
10.民主具有阶级性。社会主义民主也具有阶级性,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不是全民的民主或超阶级的民主。
11.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即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专政是对敌人的暴力统治,专制是没有民主的独裁统治。)
12.国家职能:对内职能: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对外职能:防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安全。我国国家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第五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
1.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3.人大通过法、法规、条例等属于立法权;审议各种报告、执法检查等是监督权;审查(和批准)各种报告既是监督权也是决定权。
(二)全国人大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由全国人大行使。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主席不处于最高地位,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不能单独决定国家事务。
(三)人大代表
5.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区县、乡镇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其他由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差额选举。
6.人大代表职权:提案权、表决权、审议权、质询权。
7. 人大代表义务:要进一步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应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回答询问,帮助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推进工作。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9.组织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11.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与联系:(1)区别: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2)联系:这三个机关有人大选举产生,所以他们要对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
第六课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6.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