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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13 海洋强国
【热点常识】
一、含义
海洋强国是指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方面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二、主要内容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未来国家海洋局将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推动海洋强国的建成。
在海洋资源开发方面,刘赐贵指出,既要注重开发能力的提高,又要注重开发格局的优化。要统筹陆海资源配置、经济布局、环境整治和灾害防治、开发强度与利用时序,统筹近岸开发与远海空间拓展。
海洋科技方面,刘赐贵指出,国家海洋局将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跟踪和探索海洋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提高勘探开发海洋资源以及保护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的水平,加强海水淡化、海冰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新技术研究,进一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水油气勘探和安全开发技术等。
海洋生态文明方面,刘赐贵表示,国家海洋局将按照“五个用海”的要求积极推动海洋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规划用海、坚持集约用海、坚持生态用海、坚持科技用海、坚持依法用海。
维护海洋权益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一系列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有力举措,赢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维护主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三、我国海洋开发存在的问题
1、海洋开发利用层次总体不高,海洋经济主要以传统产业为主,新兴产业占比不高,对深海资源的认知和开发能力有限。
2、海洋资源环境约束加剧,滨海湿地减少,海洋垃圾污染问题逐步显现,防灾减灾能力有待提高。
3、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亟待提升,海洋基础研究较为薄弱,海洋科技核心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自给率低,创新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4、陆海统筹发展水平整体较低,陆海空间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等协调不够,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整治与灾害防治协同不足。
5、海洋意识、海洋法律滞后。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涉海法律制度体系,但与发展要求、维权斗争需要相比,尤其是与全球海洋治理深刻变革相比,我国全民的海洋意识、海洋法律意识严重缺失。我国海洋领域法律出台时间严重滞后,既滞后于国内涉海事务实际需要,也滞后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展和海洋形势发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覆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且对我国管辖海域外海上活动缺乏基本法律规则。
6、海洋强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离海洋强国目标还有一段很大距离。
党的18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有四个前提条件即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习总书记提出了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做到四个转变,要提升、要变强。总书记还提到了建设一支强大的海军。是否可以理解建设海洋强国目标定位包含:建设海洋经济强国、海洋科技创新强国、海洋生态文明强国、海洋维权管理强国、海洋军事强国五大方面。在海洋强国目标定位的同时,还应该包括:强国建成的时间,强国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同阶段的目标与时间要求,海洋强国的规划和实施对策。
四、建设海洋强国的对策
1、加强海洋发展的顶层设计
海洋强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讲话为指导,坚持“海陆统筹”,加快推进四个转变:即“要提高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发展海洋科技,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权益向统筹兼顾型转变”,尽快实现海洋强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奋斗目标。
2、建设海洋强国要坚定不移的做好三大战略文章:做好海陆统筹一体化发展的大文章,做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发展的大文章,做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大文章。
3、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
不断加强中国在海洋治理进程中的法律体系研究,强化涉海法律的制定与补充、完善,弥补中国在国家海洋治理法律领域的不足,积极推进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为国家依法治海提供法律依据。可以借鉴《公约》及相关国家海洋治理法律经验,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以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安全为重点不断完善中国的海洋治理法律体系,使中国的海洋治理法律更具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根据海洋基本法确定的原则,整合各专项法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制定海洋经济法。
4、加快现代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从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大局和陆海统筹发展规划的高度来规划布局现代海洋产业创新发展,尽快实现习近平总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