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9.1 科学立法
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中学政治教研”出品
目录
Contents
科学立法的内涵
壹
推进科学立法
贰
科学立法的内涵
第一部分
1
2
3
4
情境1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3年,围绕“当事人对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社会各界就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广泛讨论。
经过长期的酝酿、起草、论证,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制度正式确立。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被视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行政诉讼法颁行25年后,2014年,经过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和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完成了第一次修改,为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解决方案。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可以看到要实现科学立法,就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采取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对社会实际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时,所立法律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即做到科学立法。
思考:
1.什么是科学立法?2.怎样促进科学立法呢?
1.科学立法的内涵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
(1)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2)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
(3)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
2.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
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1)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2)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
2.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
相关链接
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相关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部门规章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要明确划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和界限,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3)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2.科学立法的具体要求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部分
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1)内涵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
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3)要求
(二)推进科学立法
(1)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2)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二)推进科学立法
广东省在立法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很多具有开创性的尝试。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举行了国内首次立法听证会。此举被称为我国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经过不断探索,广东省的立法听证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