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节
依法履行义务
对基本权利和义务有掌握
已有的认知结构
对社会热点有了解
存在的问题点
对义务的履行难自觉
对权利义务的关系有认识模糊的地方
知识目标:
通过列举行为,案例分析,归纳权利义务的关系;
通过情境讨论,总结法定义务须履行、违反义务须担责。
三维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认同增强义务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课标》: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
能力目标:
结合案例情境,利用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对观点进行辨析,对行为进行判断。
教材
课标
学情
重点:
法定义务须履行
难点:
权利义务的关系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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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
二、依法履行义务
①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为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② 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
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
2、怎样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如何认识?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的实现
义务的履行
1、权利义务的关系
促进
需要
激发主人翁意识,
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
自觉承担责任。
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提供和创造更好的条件。
①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权利的取得,必然有义务的付出;
义务的付出,也对应着权利的取得。
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相互
依存
相互
促进
探究与分享
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就以下几种观点说明你的看法。
1、权利和义务如影随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我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履行多少义务。
4、我可以不要权利,所以也就不用履行义务了。
观点澄清
√
3、权利可以多享受一些,
义务可以少履行一点。
【提示】观点2是错误的
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
但是,我们不能把权利与义务对等起来,简单的对等只会导致把履行义务作为行使权利的筹码,割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观点2.
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我享受了多少权利,就应履行多少义务。
筹码:用来作谈判条件的本钱。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讲条件。
观点3、权利可以多享受一些,义务可以少履行一点。(错误)
观点4、我可以不要权利,所以也就不用履行义务了。(错误)
对应 ≠ 对等
60岁的浙江省慈溪市的范女士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为了让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以及将来每个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范女士起诉到了慈溪法院。
法院最终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可以说法院基本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两个女儿都大吐苦水。大女儿说,父母离婚时她还小,之后母亲便再未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小女儿说,母亲在她出生几个月时离家,此后虽仍住在同个村子,却从未探望过自己,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是父亲和亲戚将她拉扯大。所以,她们认为“年幼时母亲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也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都选择对体弱的母亲不管不顾?
你赞同她们的观点吗?为什么?
法院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作出这样的判决的?
法院最后之所以支持未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诉讼请求,其法理依据就是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允许放弃。
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既有关于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规定,也有关于父母应当抚养子女的规定,但前者并不以后者为前提或条件,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成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有赡养义务吗?
《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