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学﹒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 珍惜婚姻
1.婚姻:
(1)内涵: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2)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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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关系的类型,血亲可以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線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等。
4.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重要性: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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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现情况:
(1)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同居关系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3.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