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03 实现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新闻播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一决定,得到与会全体代表的高度赞同,表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的坚定决心。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香港的民主定能在“一国两制”制度框架内,在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更健康、更顺利地向前发展;相信在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治港者带领下,750万香港市民同心同向,香港一定会重新再出发,共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明天,共享伟大祖国的尊严和荣耀,共谱“一国两制”实践的崭新篇章!
【深度解读】
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五、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和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发展完善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体制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
爱国者的评审
其一,爱国者必然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利用各种手段歇斯底里地攻击中央政府、公开宣扬“港独”主张、在国际上“唱衰”国家和香港、乞求外国对华对港制裁施压的人,不是爱国者,触犯香港国安法的人更不在爱国者之列。
其二,爱国者必然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国家不是抽象的,爱国也不是抽象的,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是对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爱国者的行动准则。
其三,“揽炒派”不在爱国者之列。爱国者必然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揽炒派”不管是在街头,还是在立法会、区议会,都绝不是在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相反,他们是香港繁荣稳定的破坏者。
落实“爱国者治港”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第1, 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框架内,既充分尊重公众的民主权利,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既尊重和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又切实保障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既保证各类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又切实有效地阻止反中乱港分子、国际反华势力的政治代理人进入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2, 必须尊重中央的主导权。
完善有关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央的主导下进行。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必定会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入沟通,并充分听取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3, 必须符合香港实际情况。
香港选举制度绝不能简单照搬或套用外国的选举制度。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