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02 坚持、完善人大制,根本制度护征程
【新闻播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3号、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两个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分别根据这两个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度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遵循的原则: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2.充分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适应和解决人大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3.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
4.处理好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避免简单重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新增内容:
1.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增设“总则”一章。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加强与各国议会和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等。
考虑到组织法的完整性,为体现组织法的特点,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对大会的任期、召集等根据宪法规定补充了相应内容。同时,根据目前实践需要增加规定:根据代表团工作需要,会议秘书处可以调整个别代表所属的代表团。
主席团在大会会议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以往主席团的职权散见于相关条文中,为了进一步突出其地位,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采取列举方式对主席团的职权进一步予以明确。
2.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适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
为加强代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