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课 保障宪法实施
2.2加强宪法监督
监督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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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桑村原党总支书记李增虎 2008年以来,以李增虎为首的涉黑组织借钢铁生产之名大肆圈地,强占国家资源,疯狂采石挖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多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甚至在公共场所数次持枪作恶,伤害他人;长期把持桑村基层组织,指定“两委”主要成员,十多年未进行换届;利用胁迫、违规干预等手段,安排所属公司8名党员到附近7个行政村担任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职务,直接为其非法采石、挖砂、占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服务。其涉案资产约23亿元。
思考:李增虎案件给我们什么启示?
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
权力监督方式
法律监督系统
宪法监督
预算监督
政治和政府监督系统
党内纪律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系统
群众监督
媒体、舆论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二、为什么权利行使要接受监督?/为什么要加强宪法监督?
(1)权利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2)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四)解释法律;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谁监督宪法实施?谁解释宪法?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体系
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