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调整的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幸福和家庭美满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
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育小责任大
议题一
议题一:育小责任大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相关链接】注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议题一:育小责任大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相关链接】注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相关链接】注3: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议题一:育小责任大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父母的权利:
【相关链接】注4:
法律规定: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探究活动一】
●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