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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单元 海洋权益与我国海洋发展战略
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包括在领海的主权,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别国领海以处的自由航行、飞越权以及在别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等。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测量沿海国领海的起点。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但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这些点称为领海基点),划定基线。
领海基线
领海基点
领海宽度
从领海基线到领海外侧外线的距离。领海宽度涉及沿海国在其毗连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权的空间。在原则上,领海宽度由各沿海阔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跻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以及国际航行的便利,参照国际法规则合理地予以确定。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内水
内水是一国领陆范围以内的河流、湖泊和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内海、海湾、海港和海峡内的水域。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舶不得驶入。
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海域。群岛国可用直线基线法,将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