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1年1月选考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六 法律救济
六、法律救济
1.不打官司解决纠纷:
调解(a);
仲裁(b);
行政复议(b)
2.心中有数打官司:
诉讼与诉讼权利(a);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b)
3.诉讼的基本程序:
管辖(b);
起诉与受理(a);
开庭审理(a)
4.用证据说话:
诉讼证据及其种类(b);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c)
非诉讼方式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1.调解(a)
调解的种类:
诉讼调解:法院主持,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案件诉讼调节是必经的程序)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节(人民调节委员会)、行政调节(基层政府)和仲裁调节(仲裁机构)
③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②人民调解的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民间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作用: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补充:
调解范围:公民与公民间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间纠纷,后增加了公民与法人等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调节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调解不成功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注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节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b)
(1)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补充: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仲裁(b)
(2)特点:
①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