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白象中学2021届高三政治复习课件: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六 法律救济(共46张PPT)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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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021年1月选考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六 法律救济 六、法律救济 1.不打官司解决纠纷: 调解(a); 仲裁(b); 行政复议(b) 2.心中有数打官司: 诉讼与诉讼权利(a);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b) 3.诉讼的基本程序: 管辖(b); 起诉与受理(a); 开庭审理(a) 4.用证据说话: 诉讼证据及其种类(b);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c) 非诉讼方式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1.调解(a) 调解的种类: 诉讼调解:法院主持,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案件诉讼调节是必经的程序)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节(人民调节委员会)、行政调节(基层政府)和仲裁调节(仲裁机构) ③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②人民调解的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受司法助理员的具体指导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人民调解——民间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 ①作用: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补充: 调解范围:公民与公民间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间纠纷,后增加了公民与法人等其他组织之间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调节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调解不成功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注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节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b) (1)含义: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补充: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②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仲裁(b) (2)特点: ①由于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其程序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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