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校园偷盗模拟法庭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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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5日下午第三节课学校大扫除,学生( 小聂 )(被告)到学校学习园地看书,将( 小于 )(原告)书包内的一支派克钢笔和50元钱偷走,并将( 小于 )的书包等物品丢弃在学校二楼连廊厕所内。现原告与被告就处罚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官
公诉人 被害人
书记员
辩 护 人
证 人
被 告人
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就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
公诉人:即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负责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证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为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辩护人:就是接受被告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