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零岁的原告
1997年5月,江西省兴国县凤凰村一户人家生下一个女孩,取名谢志英。小志英出生前两个月,父亲谢秋生搭乘摩托车外出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跌入十几米外一座正在施工的水井中,溺水身亡。母亲肖启凤悲痛万分,小志英的出生又使日子更加穷困。为了将来的生活,肖启凤把驾车员王国元、水井所有方蕉坑林场以及水井施工者塔下村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做出赔偿。女儿谢志英作为原告之一,成为全国迄今为止年龄最小的原告。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认为,谢志英既然已经出生了,她就应该具有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种权利始于公民的出生,终于公民的死亡,因此,承认了小志英的诉讼利。
1997年6月19日,兴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塔下村村民小组在水井施工时,没有设置安全措施,是谢秋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蕉坑临场作为水井的所有方和受益方对于水井施工疏于管理,负连带责任;同时认定被告王国元非法酒后驾车,负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小志英获得8640元抚养费。判决这一天,谢志英还没有满月。法律保护了谢志英这个零岁原告的权利,懵懂中的孩子,获得了未来生活的一定保障。由于谢志英是婴儿,所以由她母亲代她行使应诉、申请执行和接收抚养费等民事权利。母亲作为志英的法定监护人,还将保证她的其他合法权益,直至小志英长大成人……
还我上学的权利
每天梁广增都早早地起床,因为他要到20里外的镇上去上学。从家到学校要走近两个小时,可小增说,这算不上什么,因为对他来讲,能够踏上这条上学的路,实在太不容易了。
事情要从放暑假时说起,13岁的小增今年小学毕业了,他知道自己毕业考试的成绩不错,于是假期里高高兴兴在家等着初中入学通知书。8月末的时候,通知书盼来了,小增开始做新学期上学的准备,可这时父亲却突然决定,不让他继续念书了,让他外出挣钱。父亲的这个决定,对于渴望上学的小增来说,是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他在家里偷偷哭了好几次。转眼间,9月份开学的日子到了,小增却上不了学,看着校园里的同学们,他心里十分难受。
对于这位既不懂法,又不重视孩子读书的父亲,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们决定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小增读书的权力。在向律师了解了有关法律之后,小增的父亲终于明白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