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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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主题一:选官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从汉到魏晋,选官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选拔什么样的人?为谁选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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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
血缘宗法
血缘贵族
战国秦朝
军功事功
将吏士卒
选官的标准、对象和古代政治
世卿世禄制
军功爵制
两汉
道德才能
儒生文吏
察举制
察举在汉武帝时形成固定制度,由郡国定期向中央推举人才(西汉时每年举1人),以及应中央政府的特殊需要,不定期推举若干专门人才。常见的察举名目是举孝廉,还有如贤良、文学、兵法等。察举标准有四条,“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察举虽由地方官掌握,但前提往往是被选拔人当地的士人舆论, 当地舆论对所有人都有一个基本的评价,评价高者,很自然能够被推举。
——张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导论》
四条标准实际是四类人才,在具体的操作中往往变成了两科:明经与明法。前者比较强调被选者的道德学问,后者则更看重其实际的行政断狱能力。道德底线是要合乎儒家一般的伦理道德,不能有不孝不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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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举荐
依据乡里清议
“以德取人”
与考试结合“以文取人”
王朝设科
选拔权在中央
考察吏能“以能取人”
察举制:选拔权力—从中央掌握
选拔依据——乡里清议、德才兼备
两百多年,察举制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它包含着多种选官倾向,呈现出多种可能,在特定时期某一倾向得到注重,就导致了股癣官制的特定变化。以文取人中最终主导了察举制发展,并进化为科举制。儒家重视德,法家注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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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末社会动荡,“人口漂移,考祥无地”,察举制所依赖的乡里清议失去了社会基础。察举制在其后期,弊端日益严重。到东汉中后期,选举权被地方少数公卿大臣、名门望族所控制,他们结交朋党,严重干扰了人才选拔。他们选士任官往往推荐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学问品质如何,如此使得察举范围越来越狭窄,被察举者也大都名不符实,桓帝时有童谣:
举秀才,不知书,
察孝廉,父别居,
寒素清白浊如泥,
高第良将怯如鸡。
察举制异化:选拔权力——从中央掌握到世家大族控制
选拔依据——从德才兼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