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语 文
本试卷分第I卷(阅读题)和第II卷(综合题)两部分,全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用0.5mm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相应栏内填写自己的班级、姓名、考场、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将考试科目、准考证号涂写在答题卡上。
2.II卷内容须用0.5mm黑色签字笔写在答题卡相应空格或区域内。
3.考试结束,将答题卡交回。
第Ⅰ卷 阅读题(70分)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古代有大量有关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古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的民事纷争被称为"细事",但因其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对这些纷争十分重视。基于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所追求的"中和"与"无讼"的价值取向以及减少"讼累"的现实需要,在具体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多会运用调解或判决等方式解决民事纷争。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涉诉各方主要是有血缘的亲属或邻里等熟人,即便是官司打赢了,但却有可能世代为仇,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破坏极大。基于上述认识,许多地方官员都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地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州县官是儒家理念的维护者,调停过程中常常会超越案件所涉人、事,上升到天理、国法、人情的层面,用情感抒发的方式来引导百姓的价值观,教化百姓,尤其注重对于利益的平衡和对原有人伦秩序、社会关系的恢复。明代嘉靖年间,有两兄弟因家庭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 打了十年官司,张瀚任大名知府后,提审此案。他先问两兄弟是否一奶同胞,两兄弟答是。张瀚责骂了二人,将兄弟二人双手锁在一起关进监狱。经过一个月后,二人通过同起同卧,恢复情义,了无积怨。二人指天发誓,不再争讼,张瀚曰:"知过能改,良民也。"遂结案。
古代官员们一方面普遍秉持"息讼""调停"的做法,另一方面也认为诉讼是一种合理而必要的司法活动,反对刻意"息讼"的主张。如清代崔述曾言,如果不论是非曲直而一味地止讼、息讼,不利于弱者的保护和纠纷的实质化解,如果没有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能让被凌辱的弱者坐以待毙。清人袁枚也认为,公正审案是"无讼"的前提。翻检古代的判词,我们能发现很多判词都有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斥责和严惩,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裁判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以减少以后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