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19 年春“荆、荆、襄、宜四地七校考试联盟”
高一期中联考
语 文 试 题
命题学校:襄阳四中 命题人:后慧玲 方笑宇 刘小俊 审题人:雷 雨考试时间:2019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11:30 试卷满分:150 分
一、现代文阅读(36 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 3 小题,9 分 )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1~3 题。
中国古代有大量有关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古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的民事纷争被称为“细事”,
但因其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对这些纷争十分重视。基于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所追求的“中和”与“无讼”的价值取向以及减少“讼累”的现实需要,在具体民事诉讼中地方官员多会运用调解或判决等方式解决民事纷争。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涉诉各方主要是有血缘的亲属或邻里等熟人,即便是官司打赢了,但却有可能世代为仇,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破坏极大。基于上述认识,许多地方官员都在司法实践中身体力行地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州县官是儒家理念的维护者,调停过程中常常会超越案件所涉人、事,上升到天理、国法、人情的层面,用情感抒发的方式来引导百姓的价值观,教化百姓,尤其注重对于利益的平衡和对原有人伦秩序、社会关系的恢复。明代嘉靖年间,有两兄弟因家庭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 打了十年官司,张瀚任大名知府后,提审此案。他先问两兄弟是否一奶同胞,两兄弟答是。张瀚责骂了二人,将兄弟二人双手锁在一起关进监狱。经过一个月后,二人通过同起同卧,恢复情义,了无积怨。二人指天发誓,不再争讼,张瀚曰:“知过能改,良民也。”遂结案。
古代官员们一方面普遍秉持“息讼”“调停”的做法,另一方面也认为诉讼是一种合理而必要的司法活动,反对刻意“息讼”的主张。如清代崔述曾言,如果不论是非曲直而一味地止讼、息讼,不利于弱者的保护和纠纷的实质化解,如果没有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能让被凌辱的弱者坐以待毙。清人袁枚也认为,公正审案是“无讼”的前提。翻检古代的判词,我们能发现很多判词都有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斥责和严惩,其目的是通过公正的裁判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以减少以后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一案中,地方官胡石璧对继子李子钦鼓动母亲盗卖继父的财产表达了强烈的谴责,虽然基于李子钦与继父谭念华之间尚有感情,判给李子钦一分土地,但是仍以“所有离间人父子,圈占人家产之罪,却难尽恕”为由,判决对李子钦施以轻杖一百。
实际上,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地方官员“调者”与“判者”相结合的教化职能是动态变化的,既可以通过调停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实现解决民事纷争的目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纠纷其实都是在诉讼后判决前通过和解等方式化解的,裁判官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暗示涉诉双方自己的裁判倾向,促进双方尽早达成和解。
(摘编自《传统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与“判”》,《检察日报》2018 年 5 月 22 日)
1. 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 分)
A. 古代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纠纷,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被地方官员重视,因此被称为“细事”。
B. 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重视涉诉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对原有秩序和关系的恢复,这符合儒家“ 中和”与“无讼”的价值取向。
C. 古代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达到保护弱者、化解纠纷、以儆效尤等目的。
D.
古代的地方官具有“调者”和“判者”的双重身份,既可以通过调解也可以通过判决来解决民事纠纷。
2. 下列关于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 分)
A. 文章按照总分总的结构方式,先提出古代民事纠纷的两种解决途径,再逐一举例说明,最后重申观点。
B. 文章第二段以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民事纠纷的特点为立论前提,论证了调解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C. 文章第三段引用崔述、袁枚的观点和胡石璧的判词,论证了在古代处理民事纠纷时公正判决比调解更有效。
D. 从文章的末尾可以看出,作者认为古代民事纠纷的某些解决机制对于现代司法仍有借鉴意义。
3. 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3 分)
A. 古代的民事纠纷只有通过感化调解或者依法判决的方式才能被平息。
B. 古代地方官采取感化调解的方式无法满足减少“讼累”的现实需要。
C. 古代地方官审理民事纷争的程序是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
D. 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都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教化百姓的目的。
(二)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 3 小题,12 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 4~6 题。
材料一:
今年的物流业将在促进国内市场供需匹配、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降低国内市场交易成本、创造新市
场需求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自动驾驶、无人仓等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