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实验中学2018-2019学年高二下学期第二次月考语文试题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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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语文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二
章节 综合复习与测试
类型 题集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阶段检测
学年 2019-2020
地区(省份) 黑龙江省
地区(市) 大庆市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
文件大小 209 KB
发布时间 2019-04-15
更新时间 2019-04-15
作者 xueqi2009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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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大庆实验中学2018-2019学年度下学期四月份考试 高二语文试题 说明: 1.答题前,考生在答题卡上务必用直径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请认真核准准考证号、姓名和科目。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在试题卷上作答无效。 3.本试卷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Ⅰ卷 阅读题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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