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票据结算方式(1)(教案)《财经基础》(上海交大出版社)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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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一
章节 -
类型 教案
知识点 结算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上海市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33 KB
发布时间 2024-03-24
更新时间 2024-03-2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3-24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44072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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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课题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1) 课时 2课时(90 min) 教学目标 知识技能目标 熟悉票据的相关概念 掌握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掌握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规定,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素质目标 勇于担当责任,不断为社会做贡献,实现其人生的价值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票据结算概述 教学难点 票据行为 教学方法 情景模拟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用具 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 教学设计 第1节课:课前任务→考勤(3 min)→传授新知(10 min)→课堂互动(6 min)→传授新知(20 min)→课堂互动(6 min) 第2节课:传授新知(15 min)→课堂互动(10 min)→传授新知(15 min)→课堂小结(3 min)→课堂作业(2 min)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设计意图 第一节课 考勤 (3 min) 【教师】清点上课人数,记录好考勤 【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 【教师】开始新课题: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 传授新知 (12 min) 【教师】讲解新知 第二章 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本节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详见教材) 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详见教材) (二)票据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主要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详见教材) (2)票据是设权证券。(详见教材) (3)票据是文义证券。(详见教材) (4)票据是无因证券。(详见教材) (5)票据是要式证券。(详见教材) 【例题2-13·分析题】详见教材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详见教材) (2)汇兑功能。(详见教材) (3)信用功能。(详见教材) (4)结算功能。(详见教材) (5)融资功能。(详见教材) 【例题2-14·单选题】详见教材 【学生】聆听、思考、总结 通过讲解,使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与分类,掌握票据的主要特征与功能 课堂互动 (6 min) 公司拟向某商场销售了一批价值85万元的产品,结算时应选择哪种票据对公司有利? 通过课堂互动,带动学生思考、讨论,并主动回答问题,让学生对票据的选择熟练掌握 传授新知 (20 min) 【教师】讲解新知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详见教材)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如下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详见教材) (1)作成。 (2)交付。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详见教材)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详见教材) 1)背书的分类 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详见教材)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详见教材)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详见教材)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详见教材)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详见教材) 3)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详见教材)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详见教材)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详见教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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