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发盘(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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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学习情境二 交易磋商
任务一 询盘
任务二 发盘
任务三 还盘
任务四 接受
任务二 发盘
任务描述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任务分析
分析:(1)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2)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概念点击: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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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发盘
任务实施
一、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报盘、报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另一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一定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一项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在有效期内答复,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亦达成。
实际业务中,发盘大多由卖方提出,称为“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称为“买方发盘”(Buying offer)或“递盘”(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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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发盘
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在具体业务中,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表明订约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可以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明示的表示,发盘人可在发盘中明确地说明或写明“发盘”(offer)、“发实盘”(firm offer)或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暗示的表示,则应与其他有关情况结合起来考虑,包括双方磋商的情况、双方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当事人随后的行为等。实际业务中,若存在疑问,受盘人应及时采用快速通信的方式,要求对方予以澄清。
若一方当事人在他所提出的售货或购货建议中未表明在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那就不能断定他有订立合同的愿望,因此,该项建议就不能构成发盘,而仅应被视为发盘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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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发盘
(二)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这样发盘就与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向国外客户寄发商品目录、价格单或其他宣传品的行为区分开来。后一种情况下,广告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商品目录、价目单和宣传品是普遍寄发给为数众多的客商的,这些对象都不属特定的人。
(三)内容十分确定。
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发盘。所缺少的其他内容如货物包装、交货、支付条件,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公约》规定予以补免。造成发盘表面交易条件不完整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①买卖双方事先订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②援引来往函电及先前的合同;③买卖双方在先前业务中已形成某些习惯做法。
为防止误解和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国外贸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货物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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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发盘
(四)传达到受盘人。
这是《公约》和各国法律普遍的要求。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如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局误递或在传递过程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没有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是发盘都有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即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这一含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约束,即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将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与至订立合同的责任;另一层意思是指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约束。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期可作明确的规定,也可不作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送达到受盘人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为止。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按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但“合理事件”在国际上并无统一明确的解释,有些国家虽有规定,但彼此之间差异很大,有的为8天,有的为2周,有的则不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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